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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培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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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昌平分局合同科于2011年4月7日在分局六楼,请国家总局市场司副司级领导周玉梅同志就总局51号令进行讲解释义,市局合同处廉建设处长、昌平分局赵学功局长、李俊杰副局长及分局干部60余人参加了培训会。

             周玉梅同志结合《合同法》和实际生活中的现象深入浅出的讲解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适用范围及查处依据,重点讲解了三种违法合同行为,即:合同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的合同违法行为、利用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格式条款的含义、规定及特点。

              经过培训,进一步明确了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应限制在消费合同的范围内,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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