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做个普法释疑:为何要到“民政部XF办”去投诉“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在事关“北郊农场桥”这座桥梁的违规地名上不履职的行为?因为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七条的规定,即: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所以在我投诉后,仅收到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的“一家之言”,该平台只作为传递投诉和回复意见的媒介,而没有担负起监督、督促“市规自委”对“北郊农场桥”这座桥梁的违规地名依法更名的职责,让我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我不得不向更高的“国务院民政部”求助!
![[龙域站]北京地铁18号线“北郊农场桥站”纪实(篇四)](https://files.ttysq.com/user_files/173695/screenshot/23079249_1764909842.png?x-oss-process=style/nrsy)
![[龙域站]北京地铁18号线“北郊农场桥站”纪实(篇四)](https://files.ttysq.com/user_files/173695/screenshot/6126961_1764909854.png?x-oss-process=style/nrsy)
投诉“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在地名命名中知法违法,拒不更名
民政部的领导:
您好!
我是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街道龙域地区的居民,我现在向您举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在桥梁“北郊农场桥”的地名命名问题上,没有认识到该地名命名现已处于违规状态,且拒不更名。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通过“北京市网上平台”对“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进行了两次投诉,我的两份投诉内容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根据我的两份投诉内容分别做出回复的告知书,详见附件中
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在上述附件中的告知书的回复内容可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作为“北郊农场桥”的地名命名问题中的依职权承办具体实施工作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认识到“北郊农场桥”这个地名现已处于违规状态,且拒不更名。
一、我认为桥梁“北郊农场桥”的地名在命名问题上,事实已处于违规状态的理由和依据如下:
1、“北郊农场桥”因城乡建设导致地名名实不符,应当及时更名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中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中的第十条的规定,即: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地名更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
当前的事实情况是:“北郊农场”就是因为其中这条“城乡建设”原因,已经蜕变为了一家公司,“北京市北郊农场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就是由原先这片土地上“国营北京市北郊农场”蜕变而来,这座桥梁周围早已不是原先大片的北郊农场畜牧场,随着城乡建设、城市化的进程,“北郊农场桥”现在导致“北郊农场桥”这个地名与实际严重不符!
就像是原先的“国营北郊医院”,随着“北郊农场”因“城乡建设”的原因蜕变为了一家公司,2012年7月经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复转型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同年11月由昌平区卫生局批准更名为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更违规的是“北郊农场桥”这个地名,还指向了附近400米以内的“北郊农场”这家公司(经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显示,全国用此名称的企业仅此一家,绝无分号),更是违反了《地名管理条例》中第二章第九条中的第六款的规定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的第(六)条款的规定!必须及时更名。
2、“北郊农场桥”违反了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的要求
当初颁布《地名管理条例》中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中的第九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中的第六款的规定,即:(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相关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对地名的命名、更名进行寻租、滋生腐败,禁止出现有企业利用旧版《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漏洞,将自己的公司名字悬挂在重要的公共设施上。
现在“北郊农场桥”这个桥名作为地名,就已经在给“北郊农场”这家企业站台、宣传,对其它企业同行造成了极大地不公平,让“北郊农场”这家企业在这种不公平的竞争中有了极大地的竞争优势!影响极坏!不良示范效应极大!相关部门必须立刻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款)的上述规定将“北郊农场桥”这个地名进行整改!否则就是在亵渎法律法规、违背国务院的最高指示精神!
3、“北郊农场桥”现在作为违规地名,适用于《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五条
现在的“北郊农场”因城乡建设、城市化进程的原因,早已不是原先大片的北郊农场畜牧场,也早已蜕变为一家公司,现在的“北郊农场桥”这座桥梁,也只能指向“北郊农场”这家公司。现在已经违反了《地名管理条例》中第二章第九条中的第六款的规定,以及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早已名实不符,应当及时更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五条的规定,即: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的规定,“北郊农场桥”这个地名已违反上述法规的条款,现已处于违规状态,必须更名。
2、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的“告知书”的答复内容:“北郊农场桥的名称源于北郊农场。北郊农场是50年代北京建设的国有农场,曾为首都的经济发展和生活保障做出贡献。北京市北郊农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北郊农场桥非因企业得名。”
我非常认可这段的回复内容,因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说了一个事实:1996年建成并命名的“北郊农场桥”这座桥梁,当时该桥梁的周围还是50年代北京建设的国有农场,当时的“北郊农场桥”作为地名指位非常准确,也适应了当时人民的生活。但是随着城乡建设、城市化的进程,“北郊农场桥”这座桥梁附近早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该桥梁周围早已不是50年代北京建设的国有农场,现在是住宅成片、高楼林立,导致“北郊农场桥”这个地名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早已名实不符!
现在“北郊农场桥”这个地名只能指向附近400米以内的以“北郊农场”为前身的“北京市北郊农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05月09日),如果再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进行更名,这无异于将“北京市北郊农场有限公司”的公司标志悬挂在重要的公共设施上!对其同行企业造成了极大地不公平,现在已让“北郊农场”这家企业在这种不公平的竞争中有了极大地的竞争优势!影响极其恶劣!不良示范效应极大!“北郊农场桥”这个地名必须进行整改!否则就是在亵渎法律法规、违背国务院的最高指示精神!让我们试想一下这样的场景:当“北京市北郊农场有限公司”和其竞争公司一起在竞标时,“北京市北郊农场有限公司”说:你到回龙观西大街和京藏高速的交叉处看看那座名为“北郊农场桥”的桥梁标志,就是我们公司的商标,就是我们公司实力的体现!请问这对“北京市北郊农场有限公司”的竞争对手公司公平公正吗?
“北郊农场桥非因企业得名”是事实,但是这个事实,不是“北郊农场桥”这座桥梁地名不能依据《地名管理条例》更名的借口!
“北郊农场”曾为首都的经济发展和生活保障做出贡献,不能因为它的这份贡献的大小,就可以公然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的两项关键又明确的规定而放任“北郊农场桥”这个地名不更名!
从逻辑上的关联关系来说,“北郊农场桥”这座桥梁和“北郊农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独立概念和主体,它们之间没有任何附属关系。“北郊农场桥”这座桥梁不是“北郊农场”的纪念碑!“北郊农场”有历史,不代表“北郊农场桥”有历史,“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在我早先通过“北京12345”平台投诉的回复意见里故意混淆两个完全不同的独立主体的概念,闭口不谈“北郊农场桥”这个地名已处于违规的状态这一事实,始终拿着上述基本法规中未曾出现的“指位更清晰,更有辨识度”的自创说辞搪塞人民。
为何“北郊农场桥”在明显违规的前提下更名的阻力竟然如此之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不惜避重就轻,知法又犯法,这其中是否有权力寻租?请贵部门将这一情况传达给相关督察部门予以彻查。
“北郊农场桥”作为重要的公共设施,它地名的命名初衷,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是为人民生活服务的。而现在这个违规的地名,更是拖累了北京地铁18号线原先公示的“龙域站”,现在该站地名直接公示为“北郊农场桥站”,而“北郊农场桥站”这一地名也在没有征求人民意见的情况下直接被“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自行采纳公示,拿着一个已经违规的地名,套在另一个为人民服务的重要轨道交通车站地名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的做法何其荒谬!
习总书记说过:“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但是在我国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大量的矛盾和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希望“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在贵部门的监督和督促下尽快履职,对“北郊农场桥”的这个违规桥梁地名和已悬挂的相关违规标志进行监督和检查,在自查自纠后,尽快责令相关部门按照《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北郊农场桥”这个违规桥梁地名进行更名!
来源:实践中的马列
一句话总结:这人投诉规自委不履职,突然改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