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 社区动态 社区动态 关注:546 内容:12795

    《住房租赁条例》: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 查看作者
  • 打赏作者
  • 当前位置: 天通苑社区网 > 社区动态 > 社区动态 > 正文
  • 社区动态
    • 2
    • 区房管员

            7月21日,《住房租赁条例》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的规定。

            承租人应当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承租人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应予以配合。
        


            
      区治安员

      再多规定没人管也没用啊

      回复
      区治安员
      VIP1

      那天通苑的地下室会被清退租户吗?

      回复

      请登录之后再进行评论

      登录

      小程序

      • 天通苑社区网
      • 天通苑生活圈

      分享

    • 任务
    • 发布
    • 模式切换
    • 帖子间隔 侧栏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