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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通苑一房屋出租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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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房管员

      为全面强化辖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登记工作,昌平警方依托“奋进·2025年春夏平安行动”,加大出租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多起出租人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违规出租短租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净化社会面治安环境。

      案例分析

      案例一

      近日,百善派出所社区民警在辖区上东廓村一房屋检查时,发现该房屋出租人张某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致使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张某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二

      近日,东小口派出所社区民警在辖区小辛庄村一房屋检查时,发现该房屋出租人吴某某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致使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吴某某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三

      近日,史各庄派出所民警在检查珠江摩尔大厦出租房屋时,发现一出租人李某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李某停止出租,并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四

      近日,天通苑南派出所民警在检查奥北中心出租房屋时,发现一出租人崔某某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崔某某停止出租,并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解读

      01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

      (三)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四)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五)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02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

      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

      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03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改正前停止出租,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改正前停止出租,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04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小区区长

      哦,估计是委托中介出租的。看来出租房屋也得先学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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