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 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 或者进行挖掘、 取土、 钻探、 打桩、 埋杆、 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 有害、 易燃、 易爆、 易堵塞物品及雨水、 污水、 工业废液、 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 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 拆除共用供热阀门, 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 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