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采暖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办法》对采暖用户应当享有的权利与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办法》、合同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对采暖用户应当享有的权利体现在 6 个方面,即:享有普遍服务的权利;享有按时保质采暖的权利;享有供热质量投诉的权利;享有供热服务被告知的权利;具备停热条件的用户享有协商停热的权利; 符合相关救助政策规定的低收入困难群体享有采暖救助的权利。
《办法》对采暖用户应当履行的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共 5 条,即:与供热单位签订并履行供热采暖合同,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的义务;对室内自用采暖设备进行管护与报修的义务,即:对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采暖设备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备维修、更新相关费用的义务;配合供热单位进行设施巡检维修、查表、收费等作业,如果需要物业配合的,用户有义务提请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的义务;节约能源的义务;按时足额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的义务。
《办法》对采暖用户所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共 5 条,即: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同样承担交费以及设备管护的责任;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自用采暖设施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本人或他人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所应承担的相应处罚责任;违反《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