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 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 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 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 扩大采暖面积、 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可以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