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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之六:​关于申请停暖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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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民标兵

      2009年12月12日,郭金龙市长签署市政府第216号令,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市市政市容委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规定了有条件限制的采暖停热协商制度:

        《办法》中明确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我市的城乡供热采暖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性,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供热采暖从政策到资金上都给予了极大的扶持。现行的采暖收费价格也是基于不增加采暖用户的负担而制定的。就采暖用户而言,选择了集中供热的方式进行采暖,就应当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履行相应的采暖义务,包括按时交纳采暖费。

        随着人们居住条件的改善,一些采暖用户有了多处住房,还有一些用户因各种原因在采暖期内并不需要供暖,这些用户提出了暂停供热的要求。目前随着供热技术的发展,在住宅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上可以实现分户独立控制,即可以对单个用户采取暂停供热措施。但是根据传热学的基本理论,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因为“凡有温差,就有热量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也就是说,即使对一套房屋停热后,热量还是会通过四邻的墙体、楼板向该房屋进行传热,这就是户间传热。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室温达标势必增加热能消耗,同时,原有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因单个用户要求停热而减少。因此,为保障多数用户的利益,确保共用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体现公平,《办法》对单个用户要求停止供热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一是用户的采暖设施须为分户独立的系统型式;二是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三是与供热单位就交纳基本费用协商一致。《办法》还规定,停热措施由供热单位实施。这一制度设计也符合《物权法》中“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的规定。


      居民标兵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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