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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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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广告活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合规指引。

      一、设立广告业务机构

      1.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应当设立专门的广告业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相应的场所、设备。

      2.为提升互联网广告的合法合规性,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开展广告发布业务的互联网媒介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根据企业自身经营实际,参照前款执行。

      二、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1.广告发布单位应当确保其在依法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有相应的业务,方可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2.广告发布者不得利用自身拥有的媒介或者其他发布手段的优势地位,妨碍、排斥正当竞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4.广告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各相关主体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5.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6.广告中使用他人名誉、言论、专有标记、注册商标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7.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8.广告发布者应当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真实的广告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

      9.依法参加广告业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三、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制度

      主要登记项目应当包括: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身份证号、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广告名称及各类等。登记时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查验:

      1.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包含在广告主经营范围内;

      2.广告业务经办人员身份信息是否与介绍信上的人员信息一致;

      3.广告主的名称、地址等是否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对应项一致;

      4.广告内容中提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与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上的一致。

      四、建立健全广告业务审核制度

      1.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整理汇总广告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积极组织本单位广告从业人员进行学习和考核。

      2.广告发布单位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广告审核工作,明确其工作职责,制定广告审核工作流程。

      五、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广告业务档案主要包括:

      1.承接的广告样件;

      2.收取和查验的广告证明文件和查验记录,对不能存档的要记录相应内容;

      3.广告审查情况记录材料;

      4.广告合同;

      5.广告内容修改记录;

      6.广告主对广告发布样稿的确认记录;

      7.广告发布后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反映意见等;

      8.其他应当保存的材料。

      六、建立健全代言广告审查管理制度

      1.广告发布前,应明确要求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2.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3.对代言广告,须审查代言人是否具备代言资格:一是持有广告代言批准文件;二是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七、履行广告审查义务

      广告发布者应当主动登陆相关政府网站,依法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审查广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查验广告证明文件的种类、数量、出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

      2.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3.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5.提出对该广告审查结果的书面意见。

      八、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1.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在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经常接触的物品、场所等载体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2.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3.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4.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九、互联网广告发布特别准则

      1.关于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2.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3.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4.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5.不得在用户搜索政务服务网站以及相关应用程序时插入广告。

      6.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的广告内容,并采取措施防止链接的广告内容被篡改。一旦出现被篡改情形,应及时提供违法广告活动主体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7.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其广告投放记录等数据属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稿单位:广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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