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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装电梯导致房屋贬值?广州老太怒告楼上全部住户!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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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房管员

      区房管员

      只要给装让我出一万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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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房管员

      按房屋面积和房价比例 如果是咱们天通苑 那就要每户赔14000元左右 这还是一户  如果1楼二楼4户 那么楼上每户就要出4万?我才不给呢!装电梯 就算法院判了我也不给!爱咋地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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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房管员

        给这点打发要饭的呢~我给楼上一家5000 别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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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治安员

      法院水平太低,判决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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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房管员

      海军大板 发表于 2022-8-4 15:50
      法院水平太低,判决有问题。

      确实判的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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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房管员

      确实要有补偿,就拿天通苑120平的房子来说
      一、1层至少30万 2层至少20万
      二、电梯广告受益 1层拿二成2层拿1成
      三、政府必须担保房屋安全不受影响,如出现安全问题政府需要承担所有责任,别给我用公司担保~!做完了直接注销这套路逗孩子呢
      四、电梯需要成立维修基金(现在老的塔楼电梯有专项基金出现老化都没人管)这种后加的更没人管了所以这个基金要有政府专项保管,否则电梯寿命到了没人管这种房根本卖不掉
      五、设立业主的电梯管理员!负责电梯各项事宜跟厂家物业街道的对接!确保电梯维护维修!
      六、如果加装电梯影响停车空间!请给予一二层业主固定停车位
      七、一层需要归还侵占绿化用地(当时赠送的使用权仍归一层归还的是那些侵占的)
      八、也可以用其他福利降低补偿金,比如二层不要电梯 那就把连廊改成储藏室给二层使用 一层花园可以批复一定面积盖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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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治安员

      补偿个30万真不多 装上电梯后 高层升值 低层贬值 这点补偿根本就弥补不了房价的贬值 还有装上电梯后给一二层带来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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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秀居民

      前两年,我从小区里过,听到两个大爷聊天,一个大爷说:装电梯?往少了说得给我100个的补偿,否则别想。
      数额多少另外讨论,但的确要考虑对低层的利益损害。原本低楼层有其目标客户群,比如爬不了楼的或者不喜欢爬楼的,也反映在价格上。装了电梯,且不说什么吵不明白的采光、噪声问题,最直接的:一楼原本的客户群会严重萎缩,市场反应就是价格缩水。当需要变现的时候,客户少,那就只能是降价。这都是实实在在的利益损失,本质上就相当于从低层住户的房价里割下来一块补贴给了高层住户。不做补偿,或者补偿得少,真说不过去。拿政策说事儿,甚至道德绑架,就不讲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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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房管员

      哎,各有各的的肚皮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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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房管员

      我做房产中介的,没电梯的房总能遇到只要1层2层的,但是从来没说只要高层的 5/6层房价跟1/2层差多少!相信不用我说大家也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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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某老旧小区在加装电梯过程中,遭遇到极少数业主的反对,其中包括年过七旬的老太太冯某。冯老太太认为,自己住在一楼,不需要乘坐电梯,而且如果加装电梯必然对房屋造成贬值,因此极力反对加装电梯。但由于绝大多数居民支持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工程如期开工。

      冯老太眼见无法阻止,就在电梯投入使用后,将楼上的住户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给自己房屋造成贬值的事实进行赔偿,赔偿共计73887元。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老太太和子女委托专门的机构,出具了一份《房地产咨询报告》。这份报告显示,在安装电梯之前,冯老太所住房屋每平方米为33180元,安装电梯后的市场单价为31880元,相差1300元。如此算来,冯老太这套53.8平方米的房子一共贬值73887元。
      一审法院认为,冯老太提交的房地产咨询报告中,关于采光权、通风权、室内装修损坏、电梯处修建水渠等因素,对房屋价值造成影响的计算标准没有依据,法院决定,对于房地产咨询报告不予认可采信。涉案电梯经核发规划许可证,并已经建好投入使用。经现场查看,电梯为连廊设计,电梯井距离老人家房屋入口处尚有一段距离,而且老人本人也在家门前种植了大量植物,所以,无法认定加装电梯对于其采光、通风、噪音有很大影响。关于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邻里之间因加装电梯产生纠纷,因双方的方案差距过大无法协商一致,这其间双方都劳心费神,不是单方面的问题,而且加装电梯经过批准,所以,也不予以支持。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冯老太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28元。冯老太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说明,加装的电梯设计符合技术规范,而且,在设计规划中,已经对楼间距、日照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可见涉案电梯安装中,影响通风、采光、噪音的因素没有达到不能安装电梯的程度。 但是,加装电梯虽然符合规范,但也不能生搬硬套规范,事实上,对于一楼住户的影响是存在的,加装电梯占有的部分是业主共有部分,冯老太对这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平心而论,住在一楼的老人没有因为加装电梯而享受任何的收益或者便利,相反,对于她的出行、通风、采光、房屋的升值空间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虽然法律对于通风、采光的计算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实际是存在的,不能视而不见。相反,楼上的邻居们因为电梯的加装,出行变得更加便利,房屋具有更大的升值空间,楼上住户因为电梯的加装获得了一定的利益,这也是客观事实,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是《民法典》第6条的基本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楼上众邻居每户4000元,共52000元补偿给冯老太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