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升非小区车辆停车费”这个投票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在当下无法保证业主停车的情况下,何谈对外出租!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停车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违规提供给外人将被处罚
《规定》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使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违反本本条规定,将车位、车库提供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出租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二千元的的罚款。
希望业委会尽快与物业商定改变现在不合规的停车办法,面向业主进行停车登记。
希望业委会尽快与物业商定改变现在不合规的停车办法,面向业主进行停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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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能力估计堪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