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朋友们:
您好!首先感谢您长久以来对营造平安和谐社区所做出的巨大努力。
9月20日凌晨,北京某小区发生火灾,接警后消防等部门立即赶往现场处置,火灾被迅速扑灭,现场发现5人已无生命体征。火灾原因初步判定与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充电有关。
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并造成严重伤亡的主要原因有:
(1)居民违规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带入楼内充电;
(2)电动自行车经非法改装或电池质量不过关;
(3)充电器和蓄电池型号不匹配或蓄电池超时限过度充电;
(4)私拉乱接临时电线、从室内拉“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5)楼道内堆积杂物,防盗窗封死,影响疏散和救援,被困人员无法顺利逃生;
(6)缺乏防火意识和灭火知识;
(7)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延误救援最佳时间。
请辖区内广大居民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坚决消除消防隐患,务必做到:
(1)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室内或楼道充电;
(2)严禁从室内拉“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3)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保持公共消防通道畅通;
(4)发现小区内其他居民室内充电情况应及时劝阻和制止,或立即告知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或拨打举报电话 010-64824793(白天)、010-84823891(夜晚);
(5)切勿在楼梯、通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6)尽快清理阳台及室内堆放的易燃物;
(7)尽量在家中安装家用火灾报警器,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火灾无情,防火先行。消防安全,人人有责,必须从你我做起。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居民朋友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筑牢安全防线,远离火灾威胁,共建美好幸福新家园。
天通苑南街道办事处2021年9月21日 -------------------------------------------------
温馨提示
在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中,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面临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各小区会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等室内充电,如果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仍不顾劝阻,将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充电导致爆炸、失火,并造成第三人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财物受到损失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失的,电自行动车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是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明确:“违反本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可以进行行政拘留。
三是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为刑法学概念中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现各小区会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内充电,也会宣传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可能造成的危害。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应当预见电动自行车存放在楼道等室内所造成的危害,如果其仍然坚持停放,应当为电动自行车失火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我想问一下,天坛街道那你准备让我上哪去充电?是你们安排安充电桩了,还是有充电专用的地方,你们办点实事儿,好不好?
没注意,写错了,是天南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