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月以来,我清楚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错误的根源,盲目追求光鲜亮丽的物质生活,最终令自我迷失在欲望里……”5月11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的李曼溶写下认罪改造思想汇报。
李曼溶,女,1994年5月出生,云南省宜良县人。2014年8月至2019年1月先后在原宜良县国税局、宜良县税务局工作,分别任合同制税收助征员(以下简称“助征员”)和导税员。2019年6月,宜良县纪委监委对李曼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进行政务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李曼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纳税人成为她的“提款机”
2014年8月,李曼溶经劳务公司派遣至原宜良县国税局担任助征员,负责代开发票。2016年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李曼溶的工作又增加了一项内容,为属地工程项目的外地企业税务预缴申报。
在同事眼里,李曼溶聪明伶俐,而且工作起来肯付出,经常加班加点;在客户眼里,李曼溶服务态度好,业务能力强,办事效率高。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样一个大家眼里的“好姑娘”却利用职务之便,走上了贪污税款的不归路。
2016年11月14日,李曼溶第一次成功“提款”。紧接着,李曼溶又小心翼翼试了几次,均未被发现。有了所谓的成功经验,李曼溶的胆子越来越大,变得一发不可收拾,从几百元到几千元,再到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税款,都被她据为己有。
经查,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案发,李曼溶共计截留税款111笔342万多元,其中有12万元因案发未截留成功,涉案税票164张,涉及企业57家。
在追求物欲的路上越走越远
调查人员发现,李曼溶到案时,她常用的银行卡余额只有2398元,这与其贪污的税款总数形成巨大反差。
随着案情的逐渐明朗,所有被截留税款的去向也清晰起来。李曼溶没有购买房产、汽车之类的不动产,也未购买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少数钱款用来投到小额贷款公司,除了部分用于补缴以外,其余多数被她挥霍用尽。
李曼溶的这张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从2013年10月26日至2019年6月18日的流水约有26450笔的消费项,其中2013年至2016上半年的消费数量只占3%。在李曼溶开始把黑手伸向税款后,她的消费记录开始激增,仅在2018年5月14日,李曼溶一天就消费22笔,当天累计消费22093.9元,最高6750元,最低10元。
据李曼溶交代,自己喜欢旅游。调查人员在李曼溶家中发现很多本各国旅行指南,有的已经开封,有的未开封。李曼溶说,每打开一本就代表着已经去过这个国家旅游。调查发现,李曼溶截留税款有24万元用于国内外旅游。
网购是李曼溶的另一喜好。据测算,李曼溶所截留的税款花费在服装鞋帽上就高达125万元,购买首饰花费20万元,购买香水口红等花费4万元。
一次“铤而走险”后东窗事发
2019年1月4日,一家企业来缴税,正好收税的同事临时不在。当见到12万元的税款现金时,李曼溶防线再次失守。下午,同事在系统里发现事情可疑后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后进行核查。
预感到事情即将败露,李曼溶仍试图做“最后一搏”,游说纳税人帮她一起撒谎隐瞒,直到后来瞒不住才作罢。核查人员在李曼溶的抽屉里找到了被她藏起来的税款,随即报警。
至此,李曼溶私自截留税款的行为最终败露。
汲取教训 以案促改
李曼溶案发生后,宜良县税务局深刻汲取教训,坚持以案促改。2019年11月18日,李曼溶涉嫌贪污案在宜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宜良县税务局组织11名工作人员全程旁听,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并在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扩大会议上向全局通报李曼溶案判决情况,进一步筑牢防线。
2020年3月,宜良县税务局在昆明市税务局纪检监察组专项检查督导组的监督指导下,对照宜良县监委发出的监察建议书,成立三个专项检查组对征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检查,列出建议书中指出的8个问题清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量纪量法分析
李曼溶虽然不是中共党员,但在宜良县税务局担任合同制助征员期间、代表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她属于监察对象。
2019年3月1日,宜良县监委收到县公安局移送的问题线索,在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核过程中,发现李曼溶涉嫌严重违法。
2019年6月14日,宜良县监委对李曼溶涉嫌严贪污犯罪问题进行政务立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李曼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假作废发票、税票的方式,将缴税经办人缴纳的税款截留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被调查人李曼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宜良县监委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0年11月22日,李曼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作者 冯国刚
引自:北京日报客户端“清风北京”(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