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规定,出租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少于5平米,或将非居住用途的空间用于出租的,出租人将面临5千至3万元的罚款。
群租房有现实需求,但付出的成本就是安全性。每一种建筑设计都是兼顾了多方面考量的,承重、坚固度、采光、水电接入等,都有它们的使用极限,即便什么都不改动,只能容纳4个人正常生活的地方,一下增加到10个人,所有的设施都会承载不了。何况大部分群租房,非法改造都是常态,安全隐患也成倍增加。 所以,出台禁令也好、规范也好,对出租人固然是一种约束,对消费者也是一个提醒。生命只有一次,不值当为一些眼前利益冒险。
对于群租房,还应该出台政策惩罚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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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一来视察,地铁口的二房东消失的无影无踪,谁给他们通的风报的信?所以感觉没希望了
将房主纳入诚信系统,应该会效果
惩罚的罚金一部分可以用做强拆群租房的人工费用。
这个是好主意!!!!1
北京一直有政策啊,只不过是执法部门不执行而已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未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肯定的。没有管不了的群租房,只有管不管的问题。
这是本质
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相关部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
出租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少于5平米,或将非居住用途的空间用于出租的,出租人将面临5千至3万元的罚款。
二房东哪那么容易拿到房子 好多房管内外勾结的! 至于领导能不知道 睁一只眼闭一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