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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通告 | 工商昌平分局违规电动车销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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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通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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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 号)及《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安发〔2018〕9 号)要求,加大对违规销售电动车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防范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2018 年5 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了违规销售电动车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对本市违规销售电动车行为进行全面治理。现就专项治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5〕49 号),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式管理。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本市第1-31 批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二、本市范围内严禁销售下列违规电动车: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即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将于2019 年4 月15 日正式实施,在过渡期内,两种标准将并行使用。
      (二)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违规电动车。
      三、即日起,经营者应采取下架、退货等措施,立即停止销售违规电动车,严禁对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不拆卸原厂配件,不更换大功率蓄电池,不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2018 年7 月1 日起,工商部门将对仍在销售违规电动车拒不改正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特此通告。
      北京市第1-31批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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