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公示须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一)2015年12月31日(含)前成立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请鱼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公示的,或者公示信息隐藏真是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常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登陆“北京工商E网通服务平台“(http://www.baic.gov.cn)或“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www.qyxy.baic.gov.cn)链接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qyxy.baic.gov.cn/beijing),按页面提示进行注册,登陆,选择”年度报告在线填报“,逐项如实填报。